(2016)冀07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宋治国、栗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治国,栗静,韩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36号申请人:宋治国,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栗静,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韩建国,男,1986年4月17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宋治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栗静、韩建国银行存款2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大街13号盛景庄园小区2号底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栗静、韩建国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治国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