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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建军与被执行人毕晓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军,毕晓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军被执行人:毕晓敬申请执行人曾建军与被执行人毕晓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国信公证处(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1183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毕晓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国信公证处(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11830号公证债权文书中申请执行人曾建军与被执行人毕晓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