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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8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阮龙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阮龙修,黄建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法定代表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席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龙修,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建伟,户籍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龙修,原审被告黄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4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