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元氏县宇新贸易有限公司、鲍秀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县宇新贸易有限公司,鲍秀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788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元氏县宇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秀红,该公司经理。被告:鲍秀红,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宇新贸易有限公司、鲍秀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准确,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致使无法通知二被告出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元氏县宇新贸易有限公司、鲍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