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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曲磊与被上诉人牛茂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磊,牛茂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茂峰,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崔秋荣,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上诉人曲磊因与被上诉人牛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牛茂峰于2016年3月30日死亡,该案尚在一审审理程序中,一审法院未通知牛茂峰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仍将牛茂峰列为原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