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曲磊与被上诉人牛茂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磊,牛茂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茂峰,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崔秋荣,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上诉人曲磊因与被上诉人牛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牛茂峰于2016年3月30日死亡,该案尚在一审审理程序中,一审法院未通知牛茂峰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仍将牛茂峰列为原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