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吕文理与吕淑仙、陈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理,吕淑仙,陈进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671号原告:吕文理,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淑仙,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进友,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吕文理与被告吕淑仙、陈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文理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16元,减半收取计530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