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玉与丛子富、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丛子富,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324号原告:张玉,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松,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子富,男,现在赤峰监狱服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张玉诉被告丛子富、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玉负担。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