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龚琼香龚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琼香龚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宁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兴宁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为谋取私利,在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黄畿村老毛屋44号以接听电话的方式参与“六合彩”写票赌博。每逢“六合彩”开码日,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便以接听电话或接收手机短信方式,先后接受下线彩民郭某、刘红英、郑某、朱某2、曾某等人的投注,并将投注金额汇总后统一报至上线庄家“罗仔里”(另案处理)处。2016年1月至3月15日,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共接受下线彩民的“六合彩”投注约34期,总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89494元,从中非法获利700多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在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黄畿村老毛屋44号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材料、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梅公鉴定字(2016)073号鉴定书,证人毛某、郭某、郑某、朱某1、朱某2、曾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琼香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本案的手机1部[VIVO牌手机,机身白色,型号ViVOY622],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