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6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x合同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徐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134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1996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x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x按照刑事决书退赔违法所得27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徐x名下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0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徐x现处于服刑期间,无法与其有效联系。申请执行人李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x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x申请执行的案款共计27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徐x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