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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严格、彭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严格,彭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69号申请人:王春华,女,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严格,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彭勃,男,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与被执行人严格、彭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9月7日,权利人王春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严格、彭勃给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垫付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彭勃工资账户,本案现无可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严格、彭勃仍欠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