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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齐宝兰与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宝兰,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宝兰,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855号。法定代表人梁毅,经理。本院在执行齐宝兰与被执行人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