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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俞国忠与王晓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忠,王晓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727号原告:俞国忠,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王晓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俞国忠与被告王晓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国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