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俞国忠与王晓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忠,王晓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727号原告:俞国忠,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王晓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俞国忠与被告王晓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国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