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9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经事先与吴某电话联系,于2015年5月4日0时许在其住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吴某的朋友王某某贩卖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1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吴某、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扣押笔录、搜查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数量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已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刑初字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盈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