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霞诉被告韩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霞,韩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345号原告:丁海霞,住松原市。被告:韩卓明,住宁江区大润发超市。原告丁海霞诉被告韩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海霞诉称:被告系在宁江区大润发超市蔬菜销售商,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蔬菜欠款217,000.00元,后被告给付20000.00元,尚欠197,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据,约定有争议在前郭县法院起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97,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丁海霞要求被告韩卓明偿还欠款197,000.00元,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韩卓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