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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玉林诉青岛银行山东科技大学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林,青岛银行山东科技大学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775号原告:蔡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银行山东科技大学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蔡玉林与青岛银行山东科技大学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玉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蔡玉林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国敏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