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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玉伦申请执行龚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伦,龚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伦,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日,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龚如海,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黄玉伦与龚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