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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穆强、姚春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强,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姚春英,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8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姚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春英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穆强人民币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春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东明县东方世纪城0001幢1单元04006号房屋作价3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穆强,申请执行人穆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春英所有的东明县东方世纪城0001幢1单元04006号房屋作价3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穆强抵偿30万元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穆强时转移。申请执行人穆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恒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