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李涌华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平,李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66-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平,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涌华,男,汉族,现在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李涌华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涌华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涌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涌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继平1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7元、执行费1707元),被执行人李涌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履行。2016年6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涌华纳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10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涌华名下位于延吉市前进路9号2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124369、124369-1、产籍号13-3-83、面积为137.31平方米的房屋(有抵押,余不足,不宜拍卖)。经查,被执行人李涌华银行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人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