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株洲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267号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兵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株洲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二、2016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万松涛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进行了查封、冻结,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