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恢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进林与任建、聂桂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林,任建,聂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进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任建,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聂桂珍,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建、聂桂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