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尹国兵与杨东梅谭程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兵,谭程文,杨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264号申请人尹国兵,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谭程文,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东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大足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1民初1402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谭程文有一处房产,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因该房屋设置了抵押,目前我院另案正在处理。另,被执行人谭程文作为申请人在本院有另案,另案被执行人为李廷伟,本院另案扣划了李廷伟银行存款23000元,本案依法分配4308元。则本案已履行金额为430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谭程文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故本院未对谭程文采取拘留措施,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咨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