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郑生林,王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2号。负责人钱宗宝。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丹,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802。法定代表人郑生林。被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朱兴生。被执行人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枫。被执行人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506。法定代表人高勤刚。被执行人郑生林。被执行人王素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郑生林、王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9566233.27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的利息307240.29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律师费125000元。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生林与王素平对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6919元,由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常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郑生林、王素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根据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被执行人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但上述汽车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