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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款与易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款,易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850号原告:张款,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易水源,男,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张款诉被告易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张款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张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柯松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