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款与易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款,易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850号原告:张款,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易水源,男,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张款诉被告易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张款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张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柯松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