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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志忠诉侯建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侯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597号原告:刘志忠,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侯建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刘志忠与被告侯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刘志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