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志忠诉侯建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侯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597号原告:刘志忠,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侯建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刘志忠与被告侯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刘志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