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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郜网照与葛罗坤、吴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网照,葛罗坤,吴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2920号原告郜网照。委托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罗坤。被告吴梅珍。原告郜网照诉被告葛罗坤、吴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网照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罗坤、吴梅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网照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5万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3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各1份。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按年息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葛罗坤、吴梅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葛罗坤于2013年4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葛罗坤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葛罗坤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葛罗坤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注明该借款在该年年底前还清。上述款项合计65万元,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葛罗坤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葛罗坤约定15万元的借款于2015年年底前还清,而对50万元的借款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葛罗坤归还本案借款6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梅珍应以其与葛罗坤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郜网照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梅珍在其与被告葛罗坤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郜网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葛罗坤、吴梅珍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张金钱审 判 员  史春海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