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碧霞与被告周井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霞,周井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第1686号原告刘碧霞,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井云,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碧霞与被告周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碧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碧霞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碧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碧霞负担。审判员 周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