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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晓忠与刘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忠,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忠,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本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7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