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执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钟红红与赵园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红红,赵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562-1号申请执行人钟红红,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大学文化,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赵园芳,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钟红红与赵园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赵园芳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钟红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