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忠与被告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忠,巴雅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638号申请人王占忠,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巴雅尔,男,1968年5月13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司法局副局长。本院审理申请人王占忠与被申请人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占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巴雅尔名下登记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城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占忠以自己女儿王艳芳名下登记的途观牌轿车(车牌号:蒙KSJ7**)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巴雅尔名下登记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城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占忠的女儿王艳芳名下登记的途观牌轿车(车牌号:蒙KSJ7**)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