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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港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港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4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港百货超市。经营者: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港百货超市(经营者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