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谢柏树,袁宽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宽文,谢柏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4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宽文,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柏树,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犯滥发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共谋共同购买重庆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随后办理了蓄积为1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12月14日,二被告人雇佣工人来到长寿区,指使工人在此处作业一天,致被砍伐的杉树立木蓄积达到23.65立方米,超出许可证规定13.65立方米。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在装运采伐林木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滥发林木的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表示愿意补栽树苗。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捉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磅单、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蓄积计算说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马鞍林场转让协议、出让合同;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1、袁某某、汪某、孙某某、谢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张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宽文、谢柏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发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袁宽文、谢柏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补栽树苗以恢复被破坏森林资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宽文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谢柏树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对违法所得的蓄积为13.65立方米的杉树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