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01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姚占军、黄志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占军,黄志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101刑初37号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姚占军,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身份证号码2109211983********,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佛寺村衙门***号。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志强,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呼和格乐嘎查**号。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占军、黄志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光出席法庭。被告人姚占军、黄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姚占军、黄志强酒后来到哈尔滨站售票厅内,准备购买火车票去沈阳。姚占军因醉酒躺在哈尔滨站售票厅公安值勤室门前,影响民警正常值勤工作,值勤民警张思聪(男,27岁)劝其离开时,姚占军拒不配合并辱骂张思聪,同时用手推搡张思聪,后用左拳击打张思聪面部一下,导致张思聪嘴部出血。张思聪立即将姚占军按倒在地,随后黄志强从张思聪身后用手将张思聪警服肩章拽掉,并用脚踢张思聪肩膀一下。随后被告人姚占军、黄志强被其他值勤民警当场抓获。经诊断,值勤民警张思聪系口唇挫破伤。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伤情诊断书、伤情照片、工作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丛佩君、王亮亮、丁茂盛、永泉的证言;被告人姚占军、黄志强的供述;记录案件经过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占军、黄志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二被告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均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占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黄志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韩 冰审 判 员 姜 丽代理审判员 陈早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轶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