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40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春与被执行人谭逊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谭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040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陆春被执行人谭逊申请执行人陆春与被执行人谭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0408执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