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亚珍、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珍,赵丽萍,潘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亚珍,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仙富,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高亚珍与赵丽萍、潘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丽萍、潘仙富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高亚珍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丽萍、潘仙富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丽萍至今在本院涉及6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20万元;被执行人潘仙富在本院涉及7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30万元;被执行人赵丽萍名下持有普通护照和面积小于70平方的一处房产(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潘仙富名下的房产在本院(2016)浙0122执1682号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丽萍、潘仙富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赵丽萍、潘仙富下落,对赵丽萍予以限制出入境、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高亚珍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丽萍、潘仙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高亚珍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丽萍、潘仙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