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谢静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谢某某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岁。监护人:崔某某,女,38岁。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谢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无锡人寿保险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对于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为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保险大厦13楼,因此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谢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谢某某的住所地是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故鸡冠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