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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海雄与陈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雄,陈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92号原告:程海雄,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宜勇,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程海雄为与被告陈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程海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