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李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旗,李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380号原告:李红旗,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栓成,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旗诉被告李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栓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红旗负担。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一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