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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李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旗,李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380号原告:李红旗,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栓成,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旗诉被告李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栓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红旗负担。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一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