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国银、程爱平、谢琛、邓金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琛,谢国银,程爱平,邓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1192号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执行人谢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谢国银,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上街镇。被执行人程爱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上街镇。被执行人邓金蓉,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国银、程爱平、谢琛、邓金蓉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151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国银、程爱平、谢琛、邓金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骞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林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