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某雄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669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1日至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下午公开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雄驾驶“宗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载高某乙、韦某青等人从雅林往育才镇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育才镇天新线(天涯一新宁坡)106KM雅林坡下坡急转弯路段处,因刹车失灵冲出路外翻车,导致乘客高某乙当场死亡、韦某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查,被告人高某雄无机动车驾驶证,“宗隆”牌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雄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高某雄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辆资格。该事故还造成乘客黄某梅轻伤一级、韦某祝轻伤一级、黄某花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雄的亲属分别对被害人高某乙、韦某青的亲属及韦某祝等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雄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三亚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协议书三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五份、谅解请求书九份;证人胡某德、高某勇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祝、高某、容某梅的陈述;被告人高某雄的供述;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尸)字[2016]114、1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琼(三)公(司)鉴(伤)字[2016]88、90、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雄已赔偿各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杨玉人民陪审员 张跃忠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