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伟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赔终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伟,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董伟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香坊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16)黑01行赔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5日,董伟向哈尔滨中院起诉称,1968年以前,董伟及家人生活有保障,董伟本人不满12岁,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乐小学读书。1968年11月文革期间,因其祖父是坏分子,被香坊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手段违法销户、断粮油、抄家、砸物、把全家扣押在省卫校。终止了其祖父、父亲工作,也终止了董伟上学,将全家遣送到黑龙江省肇源县尚家公社双胜2队劳改达16年。1972年其祖父被南岗区人民保卫部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4年其祖父病逝,2000年其祖母病逝。其父亲的工龄、退休待遇认定有误,违法不公。上述事实导致家庭生活极其艰苦。综合以上等原因,董伟起诉要求香坊公安分局赔偿12953690元。哈尔滨中院(2016)黑01行赔初9号行政裁定认为,董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董伟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对董伟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董伟上诉称,其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董伟的祖父、父亲于文革期间被遣送及判处刑罚一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因当时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人民法院对董伟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须以侵权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综上,一审裁定对董伟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