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玺明与李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74号原告:宁××,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红(原告之妻),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被告:李××,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原告宁××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以自行和解,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