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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玺明与李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74号原告:宁××,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红(原告之妻),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被告:李××,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原告宁××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以自行和解,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