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于姚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姚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228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姚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姚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