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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于姚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姚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228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姚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姚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