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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段某与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555号原告段某,男。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兴武。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韩志刚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