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王桃气、李合叶、顾小东、邓丽娟、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王桃气,李合叶,顾小东,邓丽娟,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终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负责人:张颖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男。被执行人王桃气,男。被执行人李合叶,男。被执行人顾小东,男。被执行人邓丽娟,女。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桃气、李合叶、顾小东、邓丽娟、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涞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