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涂可佳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涂可佳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74号申请人:重庆涂可佳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2号附31号。法定代表人:周荣静,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7874D。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何金,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涂可佳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重庆涂可佳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19Z**号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涂可佳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