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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吴土珍、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土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土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主要负责人:陈鹏,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法定代表人:吴土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坚新。上诉人吴土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土珍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土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媚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