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吴土珍、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土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土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主要负责人:陈鹏,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法定代表人:吴土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坚新。上诉人吴土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土珍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土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媚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