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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丽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丽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9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4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洋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娟、任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郭丽新在通化县快大茂镇政府楼下“承诺”化妆品店将被害人崔某某放在化妆台上的苹果牌6sPlus型手机盗走,后卖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经通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48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丽新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的事实,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9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丽新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坦白说明、前科劣迹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丽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丽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执行、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丽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赃款18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