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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萍乡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袁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袁睿,丁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824号原告萍乡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6748164XR。法定代表人王红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倩、陈伟,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睿,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本区。被告丁青,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袁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睿、丁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睿、丁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睿、丁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为23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郑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