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3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宇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宇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3836号之二原告: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桃源工业区13号B栋,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2396922。法定代表人:蔡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宗永,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宇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下截村深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592695P。法定代表人:姚惠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宇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东莞市宇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关货款,双方之间的相关债务已了结清楚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13元、保全费586.5元,共计1194.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鑫宇压铸模具有限公司承担1194.63元。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淑珍黄敏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