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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建新、安允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新,安允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新,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一次;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强制戒毒一次;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30日、2014年2月8日两次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安允锋,曾用名运锋,外号老边、小四,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1995年10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20日被强制戒毒一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新、安允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2016)豫90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建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安允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建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建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刘建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新撤回上诉。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王淑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